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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展砂石船舶、码头载整治

发布时间:2020-06-01

摘要:6月1日起,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将持续开展为期半年的船舶限载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巩固船舶载专项整治成果,保障船舶航行安,保持水上交通安形势稳定。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为:在

6月1日起,江苏省交通运输部门将持续开展为期半年的船舶限载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巩固船舶载专项整治成果,保障船舶航行安,保持水上交通安形势稳定。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范围为:在江苏内河水域(长江除外,下同)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港口、码头经营单位、航运企业和船舶经营人等;外省籍拟进入江苏内河水域运输载限船舶。

建立18个“环苏船舶安检站”

江苏省将在省际相邻水域、京杭运河沿线和通江口门等处建立18个“江苏省环苏船舶安检查站()”作为“治站”(名单附后),对过往船舶实施现场检查。对外省拟进入江苏省内河水域的载限船舶,各检查站点要采取劝返、驱离的方式,禁止此类船舶进入江苏省内河水域。

整治行动中,江苏省将完善与浙、沪、皖、鲁联合治理载船舶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制,明确载尺度,统一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交通执法、水利、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地边宣传教育边集中整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检查站点和卸载点,建立内河船舶载长效管理机制,保持对内河船舶载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年度通报3次以上拒不整改,吊销许可证!

整治方案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强化源头管控责任,与辖区装卸作业单位签订《防治船舶载安管理责任书》,对违反相关装卸作业规定要求的港口、码头经营人和业主进行书面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督促辖区航运企业切实履行安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发现违法载装运的航运企业和船舶进行书面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年度通报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屡次违反相关规定要求的港口、码头经营人、业主,交通运输部门将釆取责令停产、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年度通报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屡次违反规定的航运企业和船舶,将釆取责令停运、吊销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核查船舶干舷和实际载货情况

整治方案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到港船舶设置合理的抽查比例,核对船舶干舷和实际载货情况。对江苏内河水域船长40m以上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200mm的和船长40m以下的船舶装载干舷不足150mm的船舶实施卸载,直至符合规定的干舷高度方可放行。

整治方案提出,要严格控制江苏省辖区航行的单船和船队尺度。除在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航行的集装箱船、滚装货船和江海直达特定航线船舶外,进入四级和三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45米,总宽不得大于10.8米;进入二级航段的船舶总长不得大于67.6米,总宽不得大于15.4米,进入三级和二级航道的船舶装载吃水分别不过2.8米和3.6米;船队长度不得过400米。

整治方案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巡航、巡查等现场检查频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治理效率。船闸管理机构遇有水位较大变化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吃水控制要求,并在范围内进行公示,禁止载限运输船舶过闸。

根据整治方案,对在3个月内存在2次以上载运输行为的船舶,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管理条例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跟踪船舶,同时通报始发港港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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