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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料价格上涨出合同约定幅度,建设单位承担主要风险

发布时间:2019-07-11

摘要: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主要材料波动幅度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风险。自环保风暴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主要材料波动幅度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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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环保风暴以来,部分地区建筑市场砂石材料价格成倍上涨,前期并未预料到涨价如此迅猛的部分承包商与业主面对支的材料费用一筹莫展、血本无归,部分市政工程不允许停工,更加重了承包商的负担,砂石价格的频繁波动也让项目签约双方胆战心惊。

以安徽省六安市一承包商的遭遇为例,其承建的均为投资项目,招标清单中各类材料计价是依据六安市市区信息价计价编制为准,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中标后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但是工程开工后因宏观调控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钢筋、混凝土、河砂、碎石、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均涨幅。

承包商在材料飞涨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停工申请报告,但没有获准,只能在承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继续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

一时间,呼吁规定“调差价”的声音四起,部分省份也已经发文,要求即使没有对材料涨价进行规定,出幅度的涨幅也应进行合理分担,控制建筑材料价格风险,但部分地区仍未出台相应政策,让建筑商不堪重负。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这意味着,未来我房屋与市政基建工程总包合同中“风险分担”或将成为备条款,砂石材料涨价出规定幅度,发包的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目前,砂石等建筑材料涨价已造成很多从事建筑业施工的企业和个人举步维艰,易形成连锁反应,材料涨价予以调整是在砂石价格波动频繁的当下维护建筑市场稳定的由之路,希望《办法》尽快出台,推进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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