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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矿企业注意,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调整,成立家矿山安监察

发布时间:2020-10-15

摘要:砂石矿企业注意, 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调整, 成立家矿山安监察局! 《家矿山安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 《家矿山安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条 为了贯彻党对煤矿和非煤矿山(

砂石矿企业注意,

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调整,

成立家矿山安监察局!

《家矿山安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

《家矿山安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条 为了贯彻党对煤矿和非煤矿山(以下统称矿山)安监管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家矿山安监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条 家矿山安监察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 本规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是家矿山安监察局履行职责、配备人员、规范权力以及经费核定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家矿山安监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关于矿山安监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矿山安生产(含地质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家矿山安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安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向地方提出和加强矿山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三)指导矿山安监管工作。制定矿山安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矿山安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执法计划,提升地方矿山安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安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整改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负责统筹矿山安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制定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参与编制矿山安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和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事故和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六)负责矿山安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矿山安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安生产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煤矿安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七)完成党、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家矿山安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监管监察体制。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矿山生产安事故为,坚持安、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地方落实矿山安属地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生产治理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风险。推动地方矿山安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强化矿山安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安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将煤矿安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事项移交给地方。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家矿山安监察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理。

2.与公安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监督管理。家矿山安监察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进行处理。

3.与能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能源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家矿山安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矿安,会同能源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第五条 家矿山安监察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家矿山安监察局设下列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负责日常运转,承担安、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际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规划、,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矿山安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综合工作。指导矿山安信息化建设,组织矿山安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对煤矿安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煤矿安监察司。推进煤矿安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生产抽查检查,指导设在地方的矿山安监察机构对风险等级高的煤矿企业开展监管执法。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安审核意见。依法监督检查管理的煤炭企业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安生产工作。

(四)非煤矿山安监察司。推进非煤矿山安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生产抽查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生产工作。

(五)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参与编制矿山安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事故和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事故调查处理,开展调查处理情况评估、督办、约谈和警示教育等工作,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六)安基础司。指导推进矿山企业安管理、安生产化、安培训等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并落实安风险分级管控、安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七)党委(人事司)。负责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家矿山安监察局行政编制10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2名(含安总监1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家矿山安监察专员6名(其中正司局级1名)。

第八条 设在地方的矿山安监察局27个,行政编制2523名,由家矿山安监察局导管理,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家矿山安监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

来源:中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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